8月22日,渤海之滨天津迎来一批客人,其中既有法学泰斗,还有经济学、行政学领域的学者,他们此行的共同目的是对天津法院系统的司法标准化工作“品头论足”。
面对“考试”,司法标准化主介绍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殷元庆心里有点小小的紧张,“怕因为自己表达不清楚而导致专家了解不全面”。
2014年,天津法院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在全国率先开展司法标准化工作,初步探索出一条法院管理的新路,首次提出司法标准化的定义:司法标准化就是立足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与基本规律,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与提炼,统一制定、发布、实施某一类司法标准,应用该标准对案件质效进行检验,以统一司法尺度、增强案件质效、提升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公信的活动过程。
为此,天津高院制定《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规划纲要》,提出司法标准化的架构设计,即三年内初步建成司法流程、司法裁量、司法质量、司法权责配置、司法公开及诉讼服务六大标准体系。出台《司法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对司法标准化的流程进行严格规范,即每一项标准必须经过论证、立项、申报、专门研讨、初审、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正式发布等12个阶段,才能付诸实施。
目前,天津法院共出台3批次26个司法标准化文件。以司法标准化为抓手,天津法院全面推进严格公正司法,促进了审判执行职能作用的良好发挥。2016年,天津法院服判息诉率99.1%;涉民生案件执结率88.6%;信访、进京访人次同比分别下降18.1%、16.9%;裁判文书合格率98%;庭审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比上年度减少68%;在法官人均结案数上升83%、平均审理时间减少5.4天的前提下,精品案件逐年增多。
“天津法院的司法标准化有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清晰的实现路径、明显的实施效果。”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这样评价。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司法标准化切合国内的司法实际,可以细化规范性法律、法规,有助于法律精神的统一理解、统一适用,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认为,天津法院的司法标准化建设是按司法规律做出的探索与创新,体现了天津法院自身的特点,在实践中有可复制、可推广的价值。
成绩面前,天津法院并没有回避在推动司法标准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如审判流程标准的实施,虽然全市法院均能做到对审判流程标准中规定的各个节点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但有12个法院因首次开庭超期且没有审批手续被扣分,案件信息数据录入不全的现象比较普遍。
在庭审质量标准实施过程中,有部分法院出现“在审判系统中无庭审录像”的情况;在个别庭审中出现法官与书记员翻看手机现象;还存在法官开庭不穿着法袍的情况。
再如审判组织工作标准的实施,出现合议内容与判决书雷同,不能反映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等主要问题的探讨及沟通过程;庭审中,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活动较少,仍然属于“陪而不审”。
“有问题,不护短,既说明天津法院开放的心态,也向社会传递了整改的决心,这是一种敢担当的做法。”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津明说。
对此,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沈亚平予以赞同。他建议,法院系统可以进一步系统研究司法标准化适用对象和标准设置的合理性;进一步深入研究标准化适用范围内应然与实然的差距,以健全和完善司法标准化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认为,面对扑面而来的信息化浪潮,司法标准化建设如何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与法、理、情的融合,是一大课题。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提醒,司法标准化在未来的发展中要考虑到地方性标准与全国性标准的衔接,还要考虑到区域多元性与全国标准的融合与不同。
“我觉得法院在改革中要依靠人工智能,但不能过分依靠,法官裁判是一种内心裁量,法官的自由裁量是个性化问题,一定要融合,司法标准化也是如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说。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对法院司法标准化充满期待,他建议天津法院在巩固成果方面再加把劲,在标准化的精细化、精确化方面再充实些。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2014年到现在,天津法院用时3年,出台、实施了26个司法标准化文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也得到社会的认同,取得的成绩可圈可点。
陈光中说:“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改革,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内探索,按自身的实际办事,这种创新精神、敢为担当的精神值得肯定。”
他认为,司法改革必须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两者不结合起来,很多东西会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天津高院院长高憬宏说,只有迎难而上,司法改革融合科技创新,才能符合国家对司法现代化、民主化、法治化要求,才有可能达到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天津法院还将继续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