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系全国首部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国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地方立法的空白,解决了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规范和适用的法律问题。
“为了提升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打造全域旅游,海南立法推进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建设国际化水平。”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宜生表示,通过发挥公共信息导向系统无声导游功能,用好公共图形符号这种世界通用“语言”,以规范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为媒介,让国内外游客“秒懂”海南。
公共信息标志呈现“四大乱象”
初次到一座城市的外地人或者外国人,如何在不询问任何人的情况下,就能轻松到达目的地?
作为“无声导游”,公共信息标志牌此时无疑能起到重要作用,为公众指引方向提示信息。
然而,在实践中,公共信息标志混乱、模糊、错误频现,呈现“随意设计制作公共图形标志、滥用信息标志的色彩图形文字、标志的组合和设置不规范、指示标志数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等四方面乱象,与国内其他先进省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据悉,公共信息标志管理涉及住建、交通、民政、公安、旅游、教育、卫生、商务等多个部门,常常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局面。
近年来,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深入,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愈显重要。海南省人大和省政府将《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条例》列为2013年、2014年立法调研项目。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了《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草案)》。
统一全省标准打造“国际范儿”
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颜色、文字、字母等要素或者要素组合,标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引公众行为的标志物。
为对标国际通用标准,该规定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组织编制和适时修订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该规定,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销售、设置和维护应当符合标准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简洁、醒目、协调;有中文表述的,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涉及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同时,机场、车站、商场、医院、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平面示意图或者信息板。城区主要道路两侧、重要交通设施出入口或者行人较为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街区导向图。地名标志的设计和设置应当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充分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另外,高速公路、旅游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设置的指路标志以及机场、车站、酒店、餐馆、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信息标志,需要文字说明的,应当首先同时使用中英文。公共信息标志使用的中英文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禁止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内容。
明确主体责任强化惩罚力度
“为了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对相关主体责任、监督力度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杨宜生介绍,该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同时还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公安、民政、交通、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工商、旅游、住房建设、商务、林业、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民航、铁路、金融、电力、电信、供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杨宜生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工作,建立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实施情况的统计、报告、公布制度。
对于存在设计、制作或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内容等5个影响公共信息标志正常使用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水平是社会文明和管理程度的体现,通过立法规范我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是全面提升海南国际旅游岛国际化水平和加快全域旅游示范省建设的迫切需要。”杨宜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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