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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
作者:国家技术监督局    文章来源:国家技术监督局    点击数:4141    更新时间:200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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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新疆建设兵团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强对国家标准批准、发布信息的统一管理,更有利于向社会广泛宣传标准信息,同时为了简化程序,进一步缩短标准批准、发布周期,我局决定,自199911日起,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改为公告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批国家标准

  各部门可以部发文或司发文向我局报批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按原规定。

  二、批准、发布国家标准

  经我局批准的国家标准目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的形式发布(式样附后)。

  “公告”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同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上刊登。

  “公告”每一个月发布一次。

  三、有关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事宜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

       钟莉,电话:62022288-3809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文章录入:wml197    责任编辑:wml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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