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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原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147 更新时间:2009/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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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是一种特定形式的技术文件,为了便于编写,审查和使用,ISO/IEC和各国际标准团体,以各国际标准机构对编写标准都与一套基本规定,也就是说,都有统一的编写方法。 如 ISO/IEC技术工作导则,BS 0.3《英国标准导则 制订标准用标准第3部分英国标准的起草和编排》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单元 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一部分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等都是指导编写国际标准及英国、中国标准的标准文件。 标准的编写方法是标准内容的叙述方法, 编排方式和各种图表、注解的表达方式等。 标准编写得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标准的贯彻,也影响到标准之间的交流,是标准质量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我们应该十分重视标准的编写方式。 一、编写标准的基本要求 各类标准的编写方法是不相同的,但下列一些基本要求都必须遵循的,否则就不能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 1、正确 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参数、公式以及其他内容都要正确可靠。 规定的指标必须是以现代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和先进经验为基础,并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精确的数学计算而得出的数据编写时,必须再次核实,对标准中的图样、表格、数值、公式、化学分子式,计量单位、符号、代号等均应进行仔细复核、消除一切技术错误、保证其正确无误。 2、准确 标准的内容表达要准确、清楚、以防止不同人从不同角度产生不同的理解。 标准是经济和技术活动的依据,是管理法规和技术法规,并往往被法律、法规和经济合同所引用。因此,必须具有法律和法规条文那样的措词准确、逻辑严谨的特殊文风,用词禁忌模棱两可,语句结构紧凑严密。为了达到表达准确的目的,标准中常用的典型词句,可以另行制订成标准来统一执行,也可以制订指导性文件推荐采用。 3、简明 标准的内容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不要使用生僻词句或地方俗语,在保证准确的前提下尽量使用大众化的语言,使大家都能正确理解和执行,避免产生不易理解或不同理解的可能性。 标准中只规定“应”怎么办,“必须”达到什么要求,“不得”超过什么界限等,一般不讲原因和道理,凡能定量表达的都要定量表达。 根据标准内容的具体情况,在表达准确简明的前提下,选择文字,图表,或文字和图表并用的表达方式,宜用文字的用文字,宜图表的用图表。 4、和谐 编写标准时,首先要注意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法规相违背,相反,应使这些法律、法令和法规在标准中得到贯彻。如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名称、符号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 其次,编写标准时要与规定的上级、同级有关标准协调一致,要与标准所属的标准体系表内的标准和谐一致,以充分发挥标准化系统整体功能。 5、统一 标准编写时,表达方式始终要统一标准,同一标准中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要前后统一标准,相关标准中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也要统一。 同一名词或术语始终用来表达同一个概念,同一个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名词或术语,不能在一个标准中出现其他同义词,即不能出现一物多名词一名多物的现象。 其次,同级标准的书写格式、幅面大小、章条的划分以及编号方法等都要统一;同类标准的构成、内容的编排也要统一,都要符合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最后,标准中使用的汉字和翻译的外文也要统一,汉字要推广使用国家正式公布的简化汉字,注意杜绝错别字。 上述五条基本要求归纳起来,就是:“标准的内容应正确,文字要表达得准确、简明、通俗易懂,并做到与国家法规、有关标准协调一致,编写方法必须规范化”。 二、标准的主要构成及其内容 任何标准都由概述、标准和补充三个要素构成。 上述构成部分的内容不是任何一项标准都要写的,某一项标准究竟应包括其中那些内容,应根据标准化对象的特征和制订标准的目的而定。其内容和编写顺序如下: 概述要素:封面、目次、前言、引言、首页 标准要素:一般要素、技术要素 一般要素:标准名称、范围、引用标准 技术要素:定义、符号和缩略语、技术要求、…、标准的附录 补充要素:提示的附录、脚注、采用说明的注 1、概述要素 标准的概述要素部分内容是让读者概括地了解标准本身批准、发布、实施时间等信息。标准章条内容标题,标准制定原因过程及其与相关标准的关系等,现简介如下: 1)封面 我国标准的封面上应写明标准代号、编号、标准名称(国家标准还有英文标准品称),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标准的发布部门等,国家标准封面上还应有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当采用国际标准时,标准封面上应在我国标准号下方并列说明采用的国际标准号及采用程度,如 GBxxx—19xx idt ISOxxx:19xx(等同采用) JBxxx—19xx eqV IECxxx:19xx等 封面格式及其字体、符号规格按GB1.2规定执行。 2)目次 当标准内容较长、结构教复杂、条文较多(一般在15页以上)时,应编写目次。目次的内容包括条文主要划分单元(一般为章)和附录的编号、标题和所在页码,目次在两页以上时应另编页码,但与标准条文的页码不连续,目次页码应加圆括号,以示区别。 3)前言 每个标准应有前言,以使标准的使用者正确了解该标准的与关情况。 “前言”由专用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专用部分”一般应编写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版本和程度;与采用的标准文件在技术内容上的差异及原因;与前版标准中重要技术内容上更改情况的说明;与其他标准文件关系;实施过渡期要求;如有附录,还应说明哪些是标准的附录,哪些是提示的附录等。“基本部分”主要是写明标准的提出部分,归口单位,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一般不超过5人,最多7人),标准首次发布,历次修订或复审确认的年、月。以及委托的解释单位。 如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等标准文件,则应保留原标准文件的“前言”,并给其标题,“ISO前言”,“DIN前言”等。 4)引言 “引言”写在“首页”第一章“范围”前面,一般不写标题,也不编号。主要写出关于标准技术内容以及关于制定标准的原因的特殊信息说明。但不能包括技术要求。如没有,可省略不写。 5)首页 考虑到标准合订本只有一个封面,为此,首页上的“天头”、“地脚”上也分别写明标准名称、标准号及替代标准号、发布与实施时间、“采标”程度等内容。其格式按GB1.2 规定执行。 2、标准要素 这部分内容是标准的主体,它规定了标准的要求和必须实施的条文。它由标准的“一般要素”和“技术要素”两部分构成,现简介如下: 1)一般要素 ①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是标准的总标题,应能简明,准确地说明标准的主题直接反映了标准化对象的特征和范围,并使其与其他标准相区别,我国标准名称一般由标准化对象的名称和技术特征两部分组成。标准名称中表示技术特征的术语,应采用标准化了的统一术语。如一项标准的若干部分用通一个标准顺序号发布时,标准应有一个总名称,各独立部分再分别冠以名称,二个名称中中间应隔开。 必要时,可由三个独立部分构成,一般排名程序应从总体到具体,即: a、引导部分 指出标准所属的总领域 b、主体部分 指出标准所规定的问题 c、补充部分 指出标准所针对的主要问题中某一方面。如: 内燃机 活塞环 油环 叉车 钩式叉臂 词汇 滚动轴承 调心球轴承 外形尺寸等。 ②范围 即标准规定的主题内容及其使用范围,它作为标准正文的第一章,是标准区别于其它技术文件的重要标志,但不应包含要求。 “主题内容”的表述应用下列典型用语: “本标准规定了……”。 “本标准确定了…术语”。 “适用范围”的表述应说明标准的适用范围或应用领域,必要时还应明确写出不适用的范围或领域,一般采用下列典型用语。 “本标准适用于……”。 “本标准适用于……,也适用于……”。 “本标准适用于……,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 ③引用标准 引用标准是“在标准或法规中引用一个或多个标准,以代替详细的规定”。(GB/T 1.22《引用标准的规定》) 一般引用该标准中直接引用的有关标准和与该标准配套使用的相关标准。这样做,既能科学、简便地编写标准,也有助于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对标准实施部门和单位有益,GB/T1.22具体规定了引用标准的基本原则、要求和表示方法。 可以引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法规(即类似标准的规程、规范),但不允许引用标准草案,过期废止标准及只作为参考性的文件和信息资料。 2)技术要素 定义 如有必要规定标准中使用的某些术语所必要的定义,应采用下列典型语句: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符号和缩略语 如有必要,应在该章中列出理解标准中有关符号和缩略语的一览表,并可与“定义”一章合并,定标题为“定义、符号和缩略语”。 技术要求 这部分内容的编写应根据各类标准的结构特点和需要,按照《产品标准的编写规定》、《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的编写规定》、《术语标准的编写规定》等标准规定分别编写。(详见本章第三节《各类标准的编写方法》)。 标准的附录 标准的附录是标准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主要是指对标准技术内容所作的补充,实质上相当于技术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只有在技术内容过多、编写或阅读不方便时才编写在标准条文的后面。 3、补充要素 补充要素包括提示的附录、脚注、条文中的注释、表注和图注和采用说明的注;现分别说明编写方法 1)提示的附录 提示的附录是表述标准中的重要规定的依据和专门技术问题按系统的介绍,标准中有关条文的参考性资料或推荐性方法,以及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等,而编写“参考件”的主要目的是用以指导和帮助读者理解标准的技术内容,正确掌握和使用标准,但它不是标准正文的组成部分。 它一般编写在标准的附录后,并与标准的附录一起依次编号,如附录A、附录B……列入目次 2)脚注:条文中的注释。表注和图注、采用说明的注。 脚注:条文中的注释。表注和图注等统称为标准中的“注”应尽量避免或少用,它只能用来对标准中某些规定作为必要的简短解释和说明,不得以“注”的方式规定或改变标准的技术要求和指标。 脚注:通常只用来对标准条文中某个词汇或某段句子加以解释,从而为读者提供理解标准该词汇或句子的信息。表述方式为在注释处右上角用带半个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数字标注,如1)、2)……然后在同页左下方,有一条长度为1/4版面的细实线与标准正文分开;再此线下方依次注释。 条文中的注释是对该条文的解释。一般直接接在该条文下方,左起空两格写出“注”字,加冒号:然后写出注释具体内容。 表注和图注可以包含技术要求。“表注”应直接注写在表格的框架内,在“注:”后写出注释内容,图注,一般位于图样下方与图名上方之间,并每个表或图的注均使用单独的编号顺序。 采用说明的注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时,对技术内容的小差异,应在有差异条文处右上角用1]、2]、3]……顺序编号,并在该条文页面左下方,划一细实线,其长度均为版面宽度的四分之一,在细实线下,左起空两字位置,以“采用说明”为标题按顺序相应说明差异的内容。 若同一页标准文字中同时有脚注和采用说明的注时,应先写脚注、再写采用说明的注。 三、标准条文的编排 1、标准条文层次的划分及其编号 标准应按其内容成若干层次(以二至三个层次为好,一般不要超过四个层次)进行叙述,各层次的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每二个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加在阿拉伯数字的右下角。 第一层次“章”的编写自始至终须连续,以下层次的编号只在所属的层次内连接,引用章以下各层次的条文编号时,统称为条,如第1条、第1.1条、条1.2.1条……。 当一个标准不宜容纳若干独立部分的内容时,可以将它们分开,但为了保持标准的系统性,方便使用,就把这些独立部分用同一个标准顺序号发布。每个部分的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放在标准顺序号之后,也以原点分开,如GB1.1—1993、GB1.2—1996等。 当标准条文内容较简短,或适于采用分行并列叙述时,其编号用小写的拉丁字母a、b、c……顺序表示,在字母右下角加圆点,如产品标志的基本内容为: a、产品名称; b、制造厂名; c、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和出厂日期; d、产品标记; e、产品的主要参数和质量等级。 2、标准条文的排列格式 第一层次的条文一般应有标题,特别是需要编制目次时,必须没有标题,标题的编号应左起顶格书写,其后空一个字再写标题,占两行位置,另起一行写具体内容。在不需编制目录的情况下,可以不设标题,就可在编号后空一个字直接写具体内容。 第二层次及以下层次的条文可有标题,也可没有标题,但属于同一层次的下一层次的条文,有无标题应一致,有标题的也写在编号后空一个字处,但只能占一行,其具体内容的第一行应在起空二个字书写,并列叙述的条文编号a、b、c……均应左起空二个字书写,并在编号后空一个字写内容。 四、标准编写细则 1、标准的编号和分类号 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编号和分类号均应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用“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用“GB/T”等。 标准分类号按《国际标准文献分类法》中规定执行。 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应按《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其他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分类号由企业自己规定。 标准修订时,标准编号不变,仅把年代号改为修订的年代号。若几个标准合并该为一个标准,或者一个标准修订为几个标准,原标准号一般停止使用,另编新号。 2、标准中的数值及其修约 标准中的数值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应尽量避免使用分数而采用小数。10以内的数字,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按习惯用中文“一”、“三”书写,对“每批任选一个做试验”、“重新热处理最多不得超过三次”等,但带有计量单位符合时,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小于1的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0”数值的有效应数全部写出,以反映所需的精密度。如级差为0.25的数列应写成:1.50;1.75;2.00而不能写成1.5;1.75;2,小数点前后若超过4位数字时,应从小数点起,向左或向右每三位数字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文质彬彬,表示偏差范围和参数范围的数值均应按GB1.1规定书写。极限数值按GB1250《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规定书写。 标准是一种出版物,因此其数字使用方法应符合GB/T1583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如表示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物理量值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当数字作为词索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体修辞色彩的语句,如“一律”、“十滴水”、“七五规划”等,就可使用汉字“一”、“十”、“七五”。 标准中的数值修约方法应按GB 8170《数字修约规则》中各项规定执行。 3、标准中的符号 标准中的计量单位符号、数学符号、物理量符号以及其他符号,应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GB 3100-3102《量与单位》国家标准规定,同一标准中,其计量单位前后一致。 在标准条文中,不得在文间夹杂使用数学符号,物理量符号以及化学分子式等,只有带有阿拉伯数字时,可用计量单位符号。如“试样h为25mm”,应写成“试样高度h为25mm”,“加15mlH2SO4”,应写成“加15ml硫酸”,“其长度 〉链环宽度”。应写成“长度大于链环宽度”等。 在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数值时,只需在最末一个数字后面列出计量单位符号。在阿拉伯数字和计量单位符号之间,一般应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130cm。在需要同时注明物理量符号和计量单位符号时,应先写物理量名称并在二个符号之间加一逗号分开,如重量P,Kg;长度L,mm。 4、标准中的表格 标准中的表格一般应排列在有关条文的附近,与有关条文内容相呼应并应标注表号和表格名称,表号和表格名称空间一个字位置,写在表的上方居中位置,如一个标准中有两个以上的表格,因连续标注表号。 表格中各栏参数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应将单位写在表的右上角。否则,应分写在图栏参数名称的下方或右方,相邻参数用相同计量单位,也可合并写在它们共同的单位栏内。 表格中的数值,上下行的小数点和数字应对正,表格中某些栏没有内容填写应用短横线表示。 5、标准中的公式 标准中的公式应写在左右居中位置,同一项标准中与两个以上公式时,应在公式后面以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数值顺序编号,公式和顺序号之间用“……”连续,但注释中的公式不用编号。 公式中符号的意义及所采用计量单位必须指明,一般注释在公式的下面。 6、标准中的图样 标准中的图样一般应排在有关条文的附近,与有关条文内容相呼应。图样中的图形符号应符合制图、图形符号等有关标准规定。 标准中的图样下方居中位置应标注图号和图名,在一个标准中有二个以上图号应连续标注,图号和图名之间应空一个字,但表格中的图样不必标注图号。 表示函数关系的曲线图,如有确定曲线的函数式时,应写在有关条文中或在图中适当位置,或在图的下方写出来。 7、主题词与标点符号 主题词,又称叙词。它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标引中用以表达文献的主题,即文献的中心内容。在检索中用它构成提问式,以北表达检索的要求。现已成为文件、文献与标准资料自动化管理重要工具。 为了便于计算机检索标准,应按GB 3860《文献主题标引规则》从《标准文献主题词表》中选择、标引用主题词,然后按GB 1.2中规定的格式与字体编写,印刷在标准封底的指定位置上。 标准中的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用来表示停顿、语气以及词语的性质和作用。无论是句号、逗号、顿号、分号、冒号等点号,还是引号、括号、连接号等标号、均应符合GB/T15834《标点符号用法》规定。 8、简化字、书眉线和终结线 标准中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的简化汉字,不得自撰。不能用繁体字。 除附录外的标准正文每页均应划书眉线,并在书眉线上方居中处书写标准号。 标准条文或附录结束后,在版面的中间划一条粗实线作为终结线,其长度约为版面宽度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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