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请选择: 国标首页 | 标准动态 | 标准公告 | 标准&商品 | WTO/TBT | 质量认证 | 标准论坛 | BBS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 ChinaGB标准频道 >> 热点新闻 >> 国内新闻 >> 正文
台湾地区修正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点击数:1282    更新时间:2010/6/25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2010年6月14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拟修正「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2年12月25日发布施行后,历经四次修正,本次为第五次修正。修正该办法名称为「原产地证明书及加工证明书管理办法」,并拟具该办法修正条文,其修正要点如下:

    1.依该办法申请及签发原产地证明书的类别。(修正条文第二条)

    2.考虑厂商实务需要,比照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修正不得认定为实质转型作业的加工工序范围。(修正修文第五条)

    3.原产地为外国的原产地证明书,其原产地的认定依据。(修正条文第六条)

    4.加工证明书的核发基准及签发单位的条件。(修正条文第七条及第八条)

    5.准予签发单位签发特定原产地证明书的条件。(修正条文第九条)

    6.签发单位办理签发所使用的章戳及人员签名样章等应先送件审查。(修正条文第十条)

    7.加工证明书及货品由第三国直接输往进口国的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定义。(修正条文第十一条)

    8.申请人及签发单位应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办理申请或签发。(修正条文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

    9.原产地及加工证明书的使用者识别码申请、数据送达、打印、跨国境传输、签发份数及签章效力等。(修正条文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

    10.原产地及加工证明书申请书应载明事项与应检具的文件。(修正条文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11.十一、 原产地及加工证明书的填载、注销、换发、遗失补发、涂改及申办年限等事项。(修正条文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12.十二、签发单位及申请人接受查核及数据保存年限。(修正条文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13.十三、 原产地及加工证明书的收费数额。(修正条文第三十二条)

    14.十四、 为配合电子数据传输系统的更新时程,授权有关加工证明书及货品由第三国直接输往进口国的原产地证明书申请的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另定的。(修正条文第三十四条)

 

文章录入:user3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站介绍
    相关文章
    贸易警示:警惕优惠原产地证书HS编码
    专题栏目
    · 闪联标准晋级国际标准  · 高清标准战升级
    · 中外标准对垒刀片服务器  · 文档格式标准之争
    · 手机电视的标准之争  · 数字电视
    · 中国的3G之路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