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重庆市政府60次常务会批准,从2010年起,重庆市按照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比例,对农村贫困人口进行扶贫开发,在全国率先采用实行相对扶贫标准。按照2009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4670元计算,2010年扶贫标准为1400元左右,全市大约有低收入人口144.3万。
一、充分体现了扶贫开发是“长期历史任务”精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持之以恒的抓紧抓好”。国务院3号文件提出“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重庆市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来确定相对扶贫标准,充分体现了全会和文件精神,有利于抑制农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今后,无论经济怎么发展、发展水平多高,只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的农村对象,就是扶贫对象,这体现了社会学“低于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为贫困群体”的原理,应予以扶持。
二、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体系更加科学。以往扶贫工作往往是以贫困人口的减少数量来评判其成效,忽视了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改成相对标准后,扶贫工作的考核则从单纯减少贫困人口数量转向控制和逐步缩小收入差距,从而从过去的减法向加法、从解决温饱向缩小差距、从生存扶贫向发展扶贫转变。这样更科学、更符合实际。
三、有助于加快城乡统筹建设进程。统筹城乡重点在农村、难点在贫困农村。重庆市率先在全国推行相对扶贫标准,为全国提供试验示范,是我们职责所在。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意图。
四、更加有利于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重庆市作为了全国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试点市,如何更好地把“两项制度”真正地有效衔接起来,把两件事情做成一件事,实行相对扶贫标准,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重庆市扶贫立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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