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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观点:法律是治疗“选举病”的最好药方
作者:小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65    更新时间:20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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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京报》报道,7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饶乐府村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唱票后,村民发现两位候选人得票总和比有效选票总数少了52张,由此质疑选举过程,请求公开验票。遭拒后,村民围住村委会大院,并追至京周公路,欲阻止民警带走票箱。最终因阻断京周公路,多位村民被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和扰乱公共秩序刑事拘留。

  村委会直选这种模式已经施行了12年,这种“民选当家人”的模式,确实收到了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的显著效果。但12年来,一个始终无法回避的问题是:由村委会选举惹出的乱子年年发生,从来不断。这些乱子主要出在什么方面?总结起来无非如下几种类型:一是候选人涉嫌贿选,搞“黑金政治”;二是选民缺少“认输”的心理准备,一旦自己推举的候选人没能当选,便无法接受;三是上一级党政机关不甘放权,总想偷偷伸只手出来左右选举结果。

  为啥总犯这种不正常的“选举病”?有人归咎于我们农村地区选民的民主意识不强,不懂得如何去行使正当的选举权。编者以为这种论调有些以偏概全,再高明的选举,也不能保证每个人都满意。但选举的目的就是为了推行公平和民主的理念,如果任由“选举病”丛生,也就失去了推行民主选举的初衷了。最有效的药方子似乎只有一个,那就是:依法规范选举。

  任何选举行为,都要符合《选举法》规定,一旦超出法律,就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严格完善、行之有效的《选举法》,无疑是打击“选举病”、保证选举结果公平公正的最有力武器,而在这方面,我们显然还有所欠缺。1998年,凭借一部“粗放型”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袤的农村大地便进入了一个村官直选时代。但必须要承认的是,这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一部方向性的法规,未来,必须要有一部可切实操作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做指导,才能确保由选举所产生的各种矛盾都能依法得到解决。因此,为村民委员会选举立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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