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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善代刑”诚可取,标准价更高
作者:小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83    更新时间:20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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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9月4日《扬子晚报》报道,江苏盐城某高校在校生李花因经济窘迫偷了宿舍好友的银行卡,取走2000元。事后,她到派出所投案。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根据新实施的 《关于轻微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暂行规定》,做出半年考察期内只要学习上“一科不挂”,定期参加公益活动,遵纪守法,考察期满后,可不予起诉的决定。
  
    对于深陷恐惧中的李花来说,这是一个峰回路转的结果。对于社会来说,这是一个对轻微犯罪者兼有惩罚和挽救双重效果的案例。法律在此的得体“变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准则,有媒体把这个案例称为“以善代刑”。“以善代刑”,出发点固然是好的,然而,编者却有问题要问:“以善代刑”有什么标准?当中的“善”为何?“刑”又为何?

    常言道:法理不外乎人情,“以善代刑”显得无可厚非,但也有质疑者:一位律师认为,作为一种法律救济制度,现行法律只是规定,对情节轻微、不需要作出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可不予起诉,但并未对“附条件不起诉”本身做出明文界定,检察机关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这是“硬伤”。更有人忧虑,“以善代刑”弄不好会被人钻空子,特别是为有权有钱的人打开“脱罪”的潘多拉魔盒,甚至可能会滋生腐败。

    国家标准频道认为,公众的质疑和忧虑并非多余。如果任何人都知道“以善代刑”的相关法规,大家都找准这条法律漏洞,而去做相应的在“以善代刑”范围内的错事,那这个社会又如何确保安定和谐呢?如果我们的执法部门对违法者所犯事件的把关不严,轻易的放行任何一个违法者,那么法律的威严又何在?长时间这样,必然导致执法者有法不依,甚至为了图个方便而去模糊违法者的违法严重程度,到那时,法律条文岂不是成了门面摆设?所以“以善代刑”的标准必须制定,不能含糊其辞,哪怕是一个细枝末节,我们的国家部门都要严格审查,这样才能保证“以善代刑”政策的出台不至于让善于打擦边球的人钻了空子。

    对于当前的社会,我们鼓励“以善代刑”,因为这样才会号召更多的人去担起社会的责任,共同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但是,我们更要认识到“以善代刑”的危害以及由此滋生的各种社会问题,从法律上将其规范化,让执法部门有据可依,时刻警示相关部门把握好一个标准,这样才能让“以善代刑”健康有效的施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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