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今日《成都商报》消息,明星、名人代言广告或承担连带责任。昨日(10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第十一届西博会“美宁”中国广告(国际)发展论坛上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凡表示,《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了较大修改,由现行《广告法》的6章49条调整为8章91条。该修订送审稿提出,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将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广告其他参与者”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此修订送审稿获得通过,广告代言人将作为第四主体被监管,并对其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的规定势必会让明星在选择代言广告时慎之又慎,然而这并非惩治虚假广告的根本之策。治“名人代言”不如治虚假广告,只有相关部门对广告“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管理加以强化,广告行业才能健康发展,消费者才不会被花里胡哨的宣传广告遮住眼睛。
“国际惯例”对我们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美国是广告市场最发达的国家,但广告规则也是最严厉的,如广告陈述的内容与推销的产品大相径庭,误导消费者购买并由此产生了严重后果,则会被视为虚假广告,虚假广告一律 “杀无赦”。日本医院机构如若采用比较类广告,相关责任人将处以6个月以下拘役。然而,也许我们最需要借鉴的,不是制定多么严格的法律法规,而是如何消除执法不严的老大难积弊。我们需要一种“捆绑式问责”:消费者的权益一旦为某个虚假广告所侵犯,就有权将广告播出机构、制作机构、产品制造企业、相关监管机关统统告上法庭,“共享”连带责任。尤其是对于滥用权力为虚假广告放行的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渎职后果,必须对当事人予以党纪政纪乃至法律追惩,像严禁名人做广告一样断其后路。
此次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或获刑责只是这种“捆绑式问责”的开端,只有当“捆绑式问责”制度化、常态化,由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负责严格执法,才会断了虚假广告通向公共视野的“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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