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近期出台了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十条的内容是: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对此,大部分网友提出质疑,认为夫妻共同创造的生命不能只由女方一方说了算。
网友认为,此规偏袒了女性。此举意味着当男女双方无法就生育达成一致意见,男方的所谓生育权不能成为压迫女性的权力,女性可按照自主的意愿堕胎。此外,另一种情况也成为网友叫苦不迭的理由:假如女方愿意生下孩子,而男方不愿意。则意味着男方不可以用自己的生育权去反对妻子的意见乃至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因此网友认为,在此规中,男方的生育权被彻底的践踏,特别是在具有浓重男权传统的国情下,这是不可想象,甚至是无法容忍的。
国家标准频道认为,上述网友的意见显得太过粗糙及矫情。据27个国家的堕胎报告,女性堕胎原因中居于前两位的是:希望延迟抚养孩子时间(25.5%)与不能负担抚养孩子的金钱 (21.3%),与男性有关的“与胎儿生父感情有变,中止妊娠”只排在第三位(14.1%)。可见,对女性来说,选择堕胎有着非常多的避免受伤的理由,为什么到了中国就落入男性生育权的讨论圈套中?
堕胎,绝不仅仅是保卫女性的身体,也是对根深蒂固的男性决定论的有力一击。最高法对此作出了明智的规定,但在舆论和社会上仍有待于创造健康的性别平等环境。堕胎是女性“无助中的权利”,男权要收敛起控制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