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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罪”需要细节支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认监委    点击数:1984    更新时间: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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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日,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醉酒驾车不但入罪,而且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处罚。

  有资料披露,中国是目前世界上交通事故多发国家之一。中国目前汽车保有量约为美国的1/4,但交通事故死亡率却比美国高出一倍以上。反差如此之大,原因固然种种,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交通安全法对醉驾处罚太轻,缺少必要的威慑力是根源之一。轰动中国的四川男子在成都街头醉酒驾车致4死1重伤,南京更是出现了致5死4伤的惨剧。虽然四川和南京的两名醉驾肇事者均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有效震慑了驾驶员的违法冲动。但是,“醉驾是高度危险行为,比杀人犯更可怕,不能等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的呼声不绝于耳。有鉴于此,将醉驾入罪是值得赞同的。然而,这样的一个将醉驾入罪的规定却没有详细的细节规定,缺乏细节考量的简单化入罪必然会引起社会震动。

    醉驾入罪有很多需要考量的细节,比如对于“醉驾”本身就需要有一个标准的考量,到底喝酒多少属于醉驾,是按照酒精的摄入量还是测量的程度?从目前的标准看,驾车者血液酒精浓度在每百毫升20至80的属酒后驾驶,浓度超过每百毫升80的就算醉酒驾驶。但在实际上,人与人的酒精承受能力是不同的,这就导致对“醉酒”本身缺乏一个科学的指标。

    此外,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是不是意味着全部的醉酒驾驶都需要拘役并罚金呢?这样一刀切的方式是否适合一项罪名的成立?编者以为,这中间需要有一个缓冲的阶段,可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些空间,可单处拘役、或单处罚金、或两者并处,建议在“醉驾”和追逐竞驶后都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这样在入刑的把量上可能更慎重一些,避免立法情绪化。

    上述两个问题看似微小却关系巨大,倘若处理不好,“醉驾入刑”恐会走入极端。在草案修正阶段,希望有关专家仔细权衡利弊,争取给百姓们一个完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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