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5日,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发布10-03号指令,要求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多组分食品有机物含量的计算进行检定。
该指令出台参考文件为《有机产品条例(TheOrganicProductsRegulations)》、《TheUS-CanadaOrganicequivalencearrangement》。多组分食品有机物含量的计算应遵照CAN/CGSB32.310。《有机产品条例》中规定,只有符合《有机产品条例》第27章要求的农产品才属于有机产品。2009年6月17日,依照《有机产品条例》,加拿大与美国共同商讨确认了双方的等价有机产品认证体系。
经美国认证的有机产品出口加拿大需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硝酸钠生产的农产品禁止作为有机产品在加拿大市场出售;
2、水培或气培生产的农产品禁止作为有机产品在加拿大市场出售;
3、源于动物的农产品的生产方法应符合CAN/CGSB-32.310-2006(2008年10月修订)中的家畜放养率标准。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公认检定体系(CB)将依照《有机产品条例》负责实施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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