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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非人类食用动物副产品卫生条例”剖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1197    更新时间:20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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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1月24日,WTO秘书处散发了欧盟“非人类食用动物副产品卫生条例”的法规草案通报。2002年11月21日,欧盟向WTO通报,声明该条例已成为最终法规,并于2003年5月1日正式实施。随后,欧盟对该条例进行了数次修订和补充。应第三国的要求,欧盟同意将对第三国实施该条例的过度期延长至2003年12月31日。在此之前,欧盟原有相关法规仍然适用。
  背景
  从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开始,牛海绵状脑病(BSE,俗称疯牛病)席卷欧洲,并在欧盟外的数个国家出现。在疫病最严重的英国,受BSE感染的动物超过15万头。由于该病可能传染给人,并导致人的死亡,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极大的恐慌。BSE的出现,给多个国家的养殖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并严重打击了消费者的信心。
  BSE属于传染型海绵状脑病(TSE)的一种。TSE是由远朊病毒(Prion)引起的一类不可治愈的致死性疾病,其病原体对多种理化因子有很强的抵抗力,在被感染动物或人体内能够潜伏很长时间。TSE主要为食物源性传播,该病毒可通过食物链聚集在高等食肉动物体内,形成生物富集现象,而导致食肉动物患上TSE而死亡。
  普通家畜家禽多为非肉食性动物。但近50年来,为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最经济的方式生产出尽可能多的动物产品,所有欧洲国家的饲养场几乎无一例外地使用肉骨粉、血粉等动物源性饲料。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循环使用动物副产品(如肉骨粉)是BSE出现的重要原因,而感染人类的新型克雅氏病(vCJD)是通过食用BSE污染的肉类而由牛传染给人的。
  1997年7月1~2日,在欧盟议会和委员会的组织下,于布鲁塞尔召开了关于肉骨粉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引发了对肉骨粉的生产和使用问题的讨论。1999年9月17日,欧盟科学执委会提出,在养殖业中使用同源性动物副产品将会有传播疫病的风险。
  自1999年以来,比利时、荷兰、德国和法国还相继发生了高致癌物质“二恶英”污染事件(如比利时肉鸡污染),该事件引起了自“疯牛病”以来最严重的食物恐慌。频频出现的食品和饲料卫生问题促使欧盟更加注重食品安全。为避免疫病的传播及有毒有害物对公众健康及动物卫生造成危害,欧盟出台了“非人类食用动物副产品卫生条例”。
  内容概要
“不适合人类食用的动物源性产品不应再进入食物链”是该条例的基本出发点。  
该条例制定了收集、运输、存放、加工及使用动物副产品的公共卫生规则,以及由动物副产品加工而来的产品进出口和投放市场的卫生规则。
  该条例根据各类动物副产品(如患病动物尸体、屠宰场废弃的粪便、血液、皮张)对人类及动物健康可能危害的大小,将它们分为3类,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1)第一类物质:怀疑患有TSE的动物及为扑灭TSE所扑杀的动物的副产品,以及含有欧盟禁用药物及其他不能被除去的特定风险物质的动物副产品。这类物质的危险性最大,因此欧盟规定此类材料不能进口或出口,必须在符合严格标准的专门加工厂进行处理后焚烧和填埋;
(2)第二类物质:动物粪便、消化道内容物、非第一类材料加工厂废水中收集物、除第一类以外的因扑灭传染病而扑杀的动物整体或部分以及兽药和污染物残留超标的动物副产品。根据欧盟规定,除一些特定物质(如鱼废弃物)可经特殊处理后用作有机肥或土壤改良剂外,这类物质不能进口或出口,必须经相应处理后焚烧或填埋;  
(3)第三类物质:适合于人类食用,但没有用作人
类食物的动物副产品如蹄、皮张、猪鬃、羽毛、非反刍动物血液、新鲜鱼副产品、公海捕捞的生产鱼粉的鱼等。这类物质对人类和动物健康的潜在危害较小。根据欧盟规定,它们可用于制造宠物饲料、肉骨粉、动物蛋白粉及明胶等产品,但必须符合相关上市卫生要求。
  该法规对第三国及其企业实施了一套批准放验及审核程序。该条例规定,只有经欧盟批准的国家才能向欧盟成员国出口其动物副产品,且出口国主管机构应向欧盟承诺其加工厂符合欧盟要求,并接受其监督。同时,所有出口欧盟的产品必须附有欧盟规定的卫生证书。
  我国及其他国家对该条例的反应
  该条例出台以后,多个国家对其提出了评议意见,并促使欧盟将该条例的过渡期由2003年5月31日推迟至2003年12月31日。
  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组织下,我国相关部门也对该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WTO“SPS协定”和“TBT协定”相关原则,我国对该条例中不合理的条款(如将本来就过分严格的兽药残留限量从动物产品扩大到动物副产品、对产品加工条件没有考虑等效性原则)等提出了我方意见,并根据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及差别待遇原则,要求欧盟将对中国的过渡期延长至2005年5月1日。同时,考虑到该条例主要针对传染性海绵状脑病(BSE/TSE),而中国为
BSE/TSE非疫区,欧盟应对中国区别对待。
  该法规对我国动物源性产品出口的影响
  欧盟是我国出口动物副产品的重要市场。据统计,2002年我国出口欧盟的动物副产品总金额达44亿美元,占我国对欧盟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总金额的22.97%。欧盟本法规不但对出口欧盟动物副产品及其制品的收集、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处理各环节提出了更高的卫生要求,而且对出口企业实施资格认证,这无疑增加了我国动物源性副产品的出口成本,加大了出口难度。特别是我国动物副产品加工企业多为中小型企业,硬件设施相对落后,要完全符合欧盟的认可标准具有一定难度。因此,各级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对本法规给予高度重视,寻求对策,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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