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北京市民李先生购买地铁票乘坐地铁,被拒绝进站乘车,提出退票又遭拒绝,故将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要2元地铁票款。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其于2009年9月15日下午从光熙门地铁站乘坐地铁去中国传媒大学站。为方便回程,就在光熙门地铁站人工售票窗口买了两张地铁票。在购票过程中,售票员没有与他进行过任何语言交谈。同日晚上,他从北京站地铁去五道口地铁,在使用前述购买的车票进入地铁北京站时,被工作人员告知无法使用,只能“当日本站”使用。他提出退票,工作人员告知他无法退票,只能当日回光熙门地铁站退票。
李先生作为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消费习惯及被告2元票价全程不计里程的运营方式,当然认为非本站购买的车票可以在其他车站使用,即使其他车站无法使用,也应该无条件退票。另,被告虽然在车票上注有“当日本站”使用字样,但是字体过小,即被告没有全面履行格式合同主要条款的告知义务。李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一张地铁票价款2元,并承担诉讼费。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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