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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产品质量法》是适应市场需要维护消费秩序的根本大法,对消费者消费、接受服务、满足个人或家庭的需要提供法律保证,对消费者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规定。笔者就有关产品质量赋予消费者的12项权利介绍如下: 1、检举、保密权 《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2、查询、申诉权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3.产品质量知情权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4、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权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5、受害赔偿权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 6、民事纠纷协商、调解、仲裁、起诉权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8、要求听证权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申请行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10、提起行政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请求赔偿权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由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2、优先获得民事赔偿权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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